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本票7 紙,票載之發票人僅「乙○○」,並無「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該部分對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二、具體陳明對相對人乙○○及相對人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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