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本票7 紙,票載之發票人僅「乙○○」,並無「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該部分對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二、具體陳明對相對人乙○○及相對人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