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炫泰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請求利息、違約金,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