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添旺即力宇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5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添旺即力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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