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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鴻科電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訟。查本件債務人甲○○業於98年9 月7 日死亡,依上開說明,則不得對之聲請發支付命令。是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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