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9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閔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洛克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一性證明,若是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