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富綠地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燃料自由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芮 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