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鑫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貞懿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衍比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