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視冠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