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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4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4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飛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鈺康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飛羚國際有限公司己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聲請人99年5 月27日所提之補正狀,狀底未蓋上公司大小章,亦無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更正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具狀底蓋有公司章及清算人印章之補正狀及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99年7 月2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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