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
- 聲 請 人
- 億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0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77ND48160-6 │1 │1000│├──┼─────────┼───────┼───┼──┤│002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003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85NX20243-3 │1 │400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