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盈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