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
- 聲請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99年6月18日 │25,000元 │0000000 ││ │限公司 │東分行 │ │ │ │├──┼─────────┼─────────┼──────┼─────────┼────┤│002 │逸昌商行 鄒春貴 │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99年6月19日 │32,770元 │0000000 ││ │ │行 │ │ │ │├──┼─────────┼─────────┼──────┼─────────┼────┤│003 │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99年6月15日 │10,000元 │0000000 ││ │學 │美分行 │ │ │ │├──┼─────────┼─────────┼──────┼─────────┼────┤│004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99年3月16日 │4,722元 │0000000 ││ │限公司 │北分行 │ │ │ │├──┼─────────┼─────────┼──────┼─────────┼────┤│005 │洪炳祥 │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99年5月29日 │45,700元 │0000000 ││ │ │行 │ │ │ │├──┼─────────┼─────────┼──────┼─────────┼────┤│006 │李春貞 │大台北商業銀行建成│99年6月12日 │40,000元 │0000000 ││ │ │分行 │ │ │ │├──┼─────────┼─────────┼──────┼─────────┼────┤│007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99年6月15日 │3,263元 │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