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584號聲 請 人 廖宏隆即鴻大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具廖宏隆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