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詠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87號聲 請 人 詠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