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996號聲 請 人 捨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出能提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規定自明。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首席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發,華南銀行敦化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10,500元之支票1 紙,聲請公示催告,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等情,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釋明之,該裁定於99年8 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