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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86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865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865號│├──┬─────────┬──────┬──────┬───────┤│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001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89年11月16日│未載 │32,000,000元 ││ │司 施毓龍、施毓龍│ │ │ ││ │、陳重安 │ │ │ │├──┼─────────┼──────┼──────┼───────┤│002 │劉鳳星、吳美玲 │85年12月2日 │未載 │500,000元 │├──┼─────────┼──────┼──────┼───────┤│003 │蒯本玉、陳地一 │86年12月30日│未載 │600,000元 │├──┼─────────┼──────┼──────┼───────┤│004 │蒯本玉、陳地一 │86年1月10日 │未載 │2,900,000元 │├──┼─────────┼──────┼──────┼───────┤│005 │李鳳玉、鄭調水 │89年7月14日 │89年11月21日│8,000,000元 │├──┼─────────┼──────┼──────┼───────┤│006 │元豐裝潢股份有限公│84年7月26日 │87年8月21日 │20,000,000元 ││ │司 蘇碧雲、蘇碧雲│ │ │ ││ │、張義雄 │ │ │ │├──┼─────────┼──────┼──────┼───────┤│007 │賴宗傑、陳秀美 │89年3月17日 │未載 │6,600,000元 │├──┼─────────┼──────┼──────┼───────┤│008 │昱勁有限公司 孫德│84年1月10日 │未載 │20,000,000元 ││ │昀、孫德昀、陳榮池│ │ │ ││ │、高金龍 │ │ │ │├──┼─────────┼──────┼──────┼───────┤│009 │林淑芬、黃啓銘 │86年3月6日 │未載 │300,000元 │├──┼─────────┼──────┼──────┼───────┤│010 │智網科技有限公司 │88年1月28日 │未載 │3,000,000元 ││ │周孝龍、周孝龍、鄭│ │ │ ││ │志賢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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