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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898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89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鍵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99年10月31日│2,390元 │0000000 │ │ │司 │興分行 │ │ │ │ ├──┼─────────┼─────────┼──────┼─────────┼────┤ │002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99年10月31日│44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 │ │ │ ├──┼─────────┼─────────┼──────┼─────────┼────┤ │003 │三貴商業機器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吉│99年10月31日│3,690元 │0000000 │ │ │司 │林分行 │ │ │ │ ├──┼─────────┼─────────┼──────┼─────────┼────┤ │004 │聶美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99年10月31日│10,450元 │0000000 │ │ │ │行 │ │ │ │ ├──┼─────────┼─────────┼──────┼─────────┼────┤ │005 │莊慶民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古│99年10月31日│6,435元 │0000000 │ │ │ │亭分行 │ │ │ │ ├──┼─────────┼─────────┼──────┼─────────┼────┤ │006 │恆峰貿易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99年11月1日 │16,380元 │0000000 │ │ │ │行 │ │ │ │ ├──┼─────────┼─────────┼──────┼─────────┼────┤ │007 │亞典圖書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99年11月1日 │8,800元 │0000000 │ │ │ │愛分行 │ │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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