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宗正
- 原告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561號聲 請 人 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5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亞祿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47,250元 │99年9月30日 │DD0000000 │3個月 │ │ │吳俊彥 │分行 │ │ │ │ │ ├──┼─────────┼────────┼───────┼──────┼─────┼──────┤ │002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圓山│504,504元 │99年10月28日│DD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程海濱 │分行 │ │ │ │ │ ├──┼─────────┼────────┼───────┼──────┼─────┼──────┤ │003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3,710元 │99年10月31日│CT0000000 │3個月 │ │ │司 郭阿凉 │城東分行 │ │ │ │ │ ├──┼─────────┼────────┼───────┼──────┼─────┼──────┤ │004 │大興電線電纜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756元 │99年10月4日 │HP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林李玉霞 │和平分行 │ │ │ │ │ ├──┼─────────┼────────┼───────┼──────┼─────┼──────┤ │005 │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20,500元 │99年12月15日│HZ0000000 │3個月 │ │ │司 林正東 │南京東路分行 │ │ │ │ │ ├──┼─────────┼────────┼───────┼──────┼─────┼──────┤ │006 │中央炭素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8,900元 │99年12月25日│BB0000000 │4個月 │ │ │司 林鋒熹 │營業部 │ │ │ │ │ ├──┼─────────┼────────┼───────┼──────┼─────┼──────┤ │007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423元 │99年12月28日│CY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 莊登科 │永吉分行 │ │ │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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