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571號聲 請 人 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清晰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發票人為「雙」橡園家飾裝潢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