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聲 請 人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民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