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張慧婷律師 相 對 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575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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