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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31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318號

聲請人
宗泓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相對人
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紹興
送達代收人
莊琪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246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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