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412號聲 請 人 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定儒 相 對 人 林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9年度全字第463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 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