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卓建隆、丁柏凱

  • 當事人
    卓仕實業有限公司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卓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隆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柏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貨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5日以99年度全字 第63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對聲請人前於99年9月21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650號)並經本 院99年9月27日核發,後經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50號審理中,相對人並已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