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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48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486號

聲請人
永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回
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四八六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鈞院97年度存字第4687號之提存物,須提示鑫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關資料予提存所,並提出鈞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為証,故聲請人應為本院99年司司字第486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為明瞭上開案件之情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為証,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486號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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