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隆泉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提出林志芬與乙○○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須能釋明已屆清償期)。
四、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