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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請人
新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志祥即林清雄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縣新店市○○段四十分小段7 地號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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