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亭如
- 相對人
- 鴻亞興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杜美麗
- 相對人
- 杜增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北投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