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89號
- 聲請人
- 應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