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7439號
- 抗告人
- 承峰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抗告人
- 晟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15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74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