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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3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340號

聲請人
崇德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浤湋國際有限公司、甲○○、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CHNo497635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塗改處未蓋章,仍依塗改前記載為準,原載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視為無記載)。

二、聲請狀附表一所載票號CHNo497634、CHNo497635本票之發票日均請更正為98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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