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0 日
- 原告王武正即駿駒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405號聲 請 人 王武正即駿駒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所載發票日(聲請狀附表所載與票面不合)。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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