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9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968號
- 聲請人
- 鄒年武即冠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96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