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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
    鄒年武即冠宇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968號聲 請 人 鄒年武即冠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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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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