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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9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968號

聲請人
鄒年武即冠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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