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6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068號
- 聲 請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 理 人 賴佩君
- 相 對 人
- 世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楚秋
- 潘光華
- 兼法定代理
- 陳佩芳
- 人
- 相 對 人
- 王令一
- 郭琦玲
- 王令台
- 王令可
- 王金世英
- 任佩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參佰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