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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澳大利亞商艾吉利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人連帶負擔,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38號判決廢棄原第 一審判決,並駁回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訴,且諭知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3,96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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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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