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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90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907號

聲請人
陳鳳樺
聲請人
兆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恕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2萬8,416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恕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及更正裁定主文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參拾萬元,餘由被告負擔。」,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應認法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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