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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8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82號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周佳美
相對人
旭駿電子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沈玉蘋
相對人
張家翔
相對人
SHING MEI ENTERPRISES LTD(即誠美企業有限公
人           6樓之.

      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沈玉蘋」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沈玉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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