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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8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83號

聲請人
強生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七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叁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374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0 萬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76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766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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