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聲請人
訊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六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903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並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催告函暨送達證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所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卷、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272號假扣押執行卷等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