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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薛中興羅月君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助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1萬元部分屬具有財產價值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名譽、網路道歉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計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16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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