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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貿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貿字第2號

原告
奕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傳宗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告
信裕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江妙珠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1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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