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貿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貿字第2號
- 原告
- 奕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傳宗
- 訴訟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 被告
- 信裕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江妙珠
- 訴訟代理人
- 枋啟民律師
林森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元伍仟柒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