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張侃
- 原告美商華恆信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定興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貿字第4號原 告 美商華恆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即H-11 DIGITAL FORENSICS COMP. 法定代理人 詹納森即Jense.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複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定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侃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詹納森即JENSEN, NATHEN GERALD」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納森即Jensen, Nathan Geral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英文名稱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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