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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家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張嘉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表人
賴清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3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共清償32期,合計八年,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4,000元。清償總金額768,000元,清償比例占全體債權之25.81%(債權本金之38%)。經本院以書面表決方式可決更生方案,僅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不同意之理由略為:應將財產納入更生方案、生活費過高、成數過低、應循協商程序等。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聲請人現任職於富茂登餐廳,每月薪資22,500(含伙食津貼及交通費),為固定月薪無其他獎金,有在職薪資證明附卷可稽,堪認可信。另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部分,個人生活所需合計14,500,其中膳食費5,500元、交通費1,200元、租金5,000元、水電瓦斯500元、日用及醫療預備金700元、電信費267元、健保費659元、國民年金674。個人生活所需已低於100年台北市最低生活標準14,792元,生活已甚為拮据,所列費用均屬必要,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本案聲請人既已將每月收入22,5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4,500元後,剩餘之金額作為每月還款之金額,其所提更生方案公允、適當且必要。

四、再查,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務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究循債權人所提供之一致性個別協商,抑透過本條例解決債務,有自主選擇權,而債務人既依本條例聲請更生,並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自得依法提出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無須循協商程序解決債務。聲請人更生方案所定之清償成數、數額,亦非更生認可之唯一標準,仍應參酌債務人本身年齡、工作能力、個人最低生活條件、家庭成員經濟能力等,作通盤綜合考量。聲請人僅高中畢業,無特殊之專長,所得薪資與其學經歷相當,亦與其前次工作收入相去不遠,且該公司為責任制另謀兼職有所困難,故聲請人收入應認相當。另有關聲請人勞健保之部分,因聲請人之健保是由區公所投保,保費與實際薪資數額無關,國民年金之部分亦同,並無隱匿收入一事,至於任職公司未為員工投保,此部分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得干預,與聲請人更生方案之公允否亦無涉。另有關聲請人94年之財產清單內之股票部分,該股票係融資、融卷購得,後因無法清償而遭斷頭賣出並欠下債務,故現並無財產,此有財產清單可佐,並無隱匿財產之事。本件債務人清償成數已達總金額之25.81%、債權本金之38%,且債務人亦已延長清償年限為八年,足認其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所提更生方案亦為公允。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其他財產,清償總金額亦已超過聲請前兩年之總收入,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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