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家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張嘉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賴清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3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共清償32期,合計八年,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4,000元。清償總金額 768,000元,清償比例占全體債權之25.81%(債權本金之38%)。經本院以書面表決方式可決更生方案,僅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不同意之理由略為:應將財產納入更生方案、生 活費過高、成數過低、應循協商程序等。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聲請人現任職於富茂登餐廳,每月薪資22,500(含伙食津貼及交通費),為固定月薪無其他獎金,有在職薪資證明附卷可稽,堪認可信。另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部分,個人生活所需合計14,500,其中膳食費5,500元、交通費1,200元、租金5,000元、水電瓦斯500元、日用及醫療預備金700元、電信費267元、健保費659元、國 民年金674。個人生活所需已低於100年台北市最低生活標準14,792元,生活已甚為拮据,所列費用均屬必要,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本案聲請人既已將每月收入22,5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4,500元後,剩餘之金額作為每月還款之金額,其所提更生方案公允、適當且必要。 四、再查,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務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究循債權人所提供之一致性個別協商,抑透過本條例解決債務,有自主選擇權,而債務人既依本條例聲請更生,並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自得依法提出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無須循協商程序解決債務。聲請人更生方案所定之清償成數、數額,亦非更生認可之唯一標準,仍應參酌債務人本身年齡、工作能力、個人最低生活條件、家庭成員經濟能力等,作通盤綜合考量。聲請人僅高中畢業,無特殊之專長,所得薪資與其學經歷相當,亦與其前次工作收入相去不遠,且該公司為責任制另謀兼職有所困難,故聲請人收入應認相當。另有關聲請人勞健保之部分,因聲請人之健保是由區公所投保,保費與實際薪資數額無關,國民年金之部分亦同,並無隱匿收入一事,至於任職公司未為員工投保,此部分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得干預,與聲請人更生方案之公允否亦無涉。另有關聲請人94年之財產清單內之股票部分,該股票係融資、融卷購得,後因無法清償而遭斷頭賣出並欠下債務,故現並無財產,此有財產清單可佐,並無隱匿財產之事。本件債務人清償成數已達總金額之25.81%、債權本金之38%,且債務人亦已延長清償年限為八年,足認其履行 更生方案之誠意,所提更生方案亦為公允。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其他財產,清償總金額亦已超過聲請前兩年之總收入,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