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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07號

確認婚姻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07號

原告
王毓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告
曾月雪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高佩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先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本件原告提出離婚等訴訟(該院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三○○號),且目前仍訴訟繫屬中,為兩造所不爭(參見本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不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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