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王毓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 被告
- 曾月雪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高佩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先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本件原告提出離婚等訴訟(該院九十九年度婚字第三○○號),且目前仍訴訟繫屬中,為兩造所不爭(參見本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