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和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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