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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和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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