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立體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昇工程行、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5日補繳。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卓昇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陳明獨資經營者之姓名、住址。 三、原告應陳報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