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昇工程行、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立體視聽音響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