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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黃柄縉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2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遠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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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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