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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2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遠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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