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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11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111號

聲請人
謝南強即未來趨勢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謝南強為未來趨勢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未來趨勢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未來趨勢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謝南強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604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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